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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体工商户开户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
修改时间:2016-04-01 浏览次数:0
为加快推进“三证合一”登记制度改革,日前, 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《关于“三证合一”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》(银发〔2015〕401号),在市场主体办理银户账户方面作出如下规定:一、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,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,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。
二、持新版营业执照(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、改革过渡期内使用的“一照三号”、“一照一号”营业执照)的企业,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,银行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;持电子营业执照的,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的银行予以办理。
三、改革过渡期内,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,银行仍按照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03〕第5号发布)及相关规定执行。旧版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任一证照过期的,企业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,再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。
四、已开立银行账户的企业,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,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变更银行账户信息。
企业登记指导处
2016年1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