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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5年部分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
修改时间:2015-03-28 浏览次数:0
尊敬的纳税人: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[2014 ]28 号文),依据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109条的规定,现将2015年部分月份国税征收的各税种(基金)的申报期限分别明确如下:
一、2015年1月份各税种(基金)的申报期限
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。
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。
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。
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1月20日。
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。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20日。
二、2015年3月份各税种(基金)的申报期限
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。
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。
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。
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3月16日。
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。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。
三、2015年4月份各税种(基金)的申报期限
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。
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。
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。
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4月20日。
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。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。
四、2015年5月份各税种(基金)的申报期限
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。
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。
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。
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5月20日。
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。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。
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日。
五、2015年8月份各税种(基金)的申报期限:
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。
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。
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。
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8月17日。
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。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。
六、2015年10月份各税种(基金)的申报期限
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。
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。
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。
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10月26日。
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。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。
七、2015年11月份各税种(基金)的申报期限
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。
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。
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。
废弃电子电器处理基金申报期限顺延到11月16日。
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。
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。
苏州市国家税务局
2014年12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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